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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讨债公司浅谈用东西抵押债务犯法吗?

2017/10/10 20:19: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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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王某拖欠刘某的雇车费和刘某女婿吴某的厨师费用共计3000元。刘某多次找王某讨要,但王某不是躲避,就是不还钱。2013年的一天,刘某和 女婿吴某又到王某家讨债,却没有见到王某,二人看见王某家院里放着一辆四轮车的车头,并连着一台玉米脱粒机,便打算把四轮车的车头拉回家抵账。在拆卸玉米 脱粒机的过程中,刘某的手指受伤,之后他打电话找来朋友张某,开车送其去当地医院治疗。在医院处置完伤口后,3人将四轮车的车头拖拽到刘某的住处。案发后,3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时把车头还给了王某。经鉴定,四轮车的车头价值614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吴某、张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刘某罚金1万元;判处吴某、张某分别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3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刘某、吴某、张某为追索欠款,明知四轮车的车头是王某所有的物品,未经所有人同意且在所有人及管理人均不知晓的情况下拿走,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窃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在案件的实施中,起到提议及组织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张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主 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以及将赃物退还,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遂对三被告人作出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