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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纠纷处理分析长期借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2023/10/26 17:18:24      点击:
目前,我国计算长期贷款利息的方法有两种:简单利息法和复利法。单利是指只按贷款本金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前期产生的未付利息不再加到本金中重复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利息额=本金x利率x期数

由于长期贷款金额一般较大,在会计核算中,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重要性原则,长期贷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个期末进行计提。每个应计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笔贷款的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息系统中,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支付的利息也要纳入当期本金中,进行利息的滚动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期内的总利息=本金x(1利率)期-本金=本金x[(1利率)期-1]

当期贷款利息=(期初累计未还本金利息)x同期利率

根据国际惯例,长期贷款的利息一般采用复利法计算。在中国的会计实践中,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约定,通常采用简单利率法计算利息。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贷款,一般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例20XO年初,股份制企业从银行借入80万元人民币的五年期长期贷款,年利率为10%,一年复利一次,到期还本付息一次。

该笔贷款每年年末应计利息费用如下:

第一年:80万0x10%=8万元

第二年:880000x10%=88000元

第三年:968000x10%=96800元

第四年:1064800x10%=106480(元)

第五年:1171280x10%=117128(元)

贷款的5年总利息为:

800000 x [(110%) 5-1]=488408(元)

(二)分期还本付息

在实践中,一些贷款合同规定长期贷款要分期偿还,即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后,要分期分批偿还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它将只对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产生利息,而不是对已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产生利息。例如,在例1中,同意在第四年年底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前四年年末应计利息费用保持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末支付金额=800,000x (110%) x4x50%=585,640(元)

第五年应计利息费用=585640x(110%)=644204元

(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有时,贷款合同规定,在贷款期间,利息将在每年年底计算和支付,到期时本金将一次性偿还。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

利息支出=本金x年利率

在示例1中,如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并在每年年底支付利息,则每年年底支付的利息为:

800000x10%=80000(元)

(四)贷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取得的专项贷款,符合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可以计算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

根据我国借款费用的会计准则,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挂钩。在每个应当资本化的会计期间,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应当是当期期末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乘以资本化率的加权平均数;如果贷款有折扣或溢价,那么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项资产支出金额每项资产支出占用天数/会计期间覆盖天数)

不同情况下资本化率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固定资产购建只借入一笔专项贷款,资本化率为贷款利率。如果特殊贷款有溢价或折价,则应确定每期贷款的资本化率。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贷款所含的实际利率为各期的资本化率;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以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或减溢价或折价摊销额)除以初始贷款账面价值计算。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专项贷款的,资本化率为该专项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在这些贷款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计算加权平均利率的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本期专项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专项贷款本金加权天数100%


其中,专项贷款本金加权平均是指每笔专项贷款在会计期间本金余额的加权平均,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项贷款的本金乘以当期实际占用天数和会计期间覆盖天数的比率来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项贷款本金加权平均值=(每笔专项贷款本金每笔专项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覆盖天数)


专项贷款有溢价或折价的,应单独确定各期实际利息,并按初始贷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当期贷款的本金计算。


[例2]2002年初,一家公司开始建造自己的办公楼。因此,2002年1月3日,我向银行借了一笔5,000,000元的专项贷款,年利率为9%,期限为3年。


建造办公楼的相关支出如下:


2002年1月15日,120万元


2002年6月1日180万元


2002年9月1日,105万元


2003年2月1日:150万元


2003年6月1日,50万元


根据上述相关信息,每年应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计算如下:


(1)2002年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值=1200000 x345/360180000 x210/3601050000 x120/360=2550000(元)


应资本化的利息=25500009%=229500元


实际发生的专项贷款利息总额=500万9%=45万元


计算利息费用后,会计分录应准备如下:


借:在


建设项目229500


财务费用220500


贷款:长期贷款45万元


(2)2003年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值=4050000 x180/360450000 x150/360=2212500(元)


应资本化的利息=2212500x9%=199125元


2003年6月30日,在计算利息费用后,应准备以下会计分录:


借入:在建工程199125


财务费用25875


贷款:长期贷款22.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累计购建支出超过专项贷款总额的部分不计入累计支出,不承担贷款利息。应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专项借款利息的实际金额。




[例3]2003年1月1日,某企业开始建设固定资产。有两种特殊贷款:


(1)2003年1月1日,借款人借款3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6%;


(2)2003年4月1日,发行3年期债券,年利率为5%,债券发行价格为510万元,折价90万元(不包括发行债券的辅助费用)。


假设资产建设于1月1日开始,截至3月31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计算值为270万元;截至6月30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计算值为450万元。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



如果企业计算利息费用和摊销

加权平均利率=(本期专项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加本期待摊溢价或折价之和)贷款本金加权平均xloo %={ 300 X6 % X600 X5 % xx[(600-510)3x]}(300510)X100 %=2.41%